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章程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、不为物质报酬、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第二条 宝鸡民俗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、志愿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、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者。
第三条 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(以下简称志愿者)以博物馆为平台,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社会,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社会文明为己任。
第四条 志愿者奉行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准则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馆志愿者工作接受宝鸡民俗博物馆宣教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
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
1.遵纪守法,热心公益,具有奉献精神,愿意利用自己的个人时间,无偿为博物馆服务;
2.热爱博物馆事业,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了解掌握博物馆的一般基础知识;
3.年满18周岁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、身心健康(在校学生集体报名可适当放宽,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);
4.能够坚持经常参加志愿服务,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志愿服务,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。
第七条 志愿者类别
1.凡在本市工作、学习、生活,有意愿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,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;
2.拥有20名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,可报名成为团体志愿者。
第八条 志愿者申请与退出
(一)志愿者申请
1.报名登记;
2.符合条件者填写《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》,递交身份证及复印件,2张1寸照片,个人政审材料(包括思想政治、工作、学习等现实表现,在“文革”、“六.四”风波及同“法轮功”斗争中的表现如何,是否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,有无不良社会行为等)1份(此材料可由单位、学校、社区出具);
3.审核和面试;
4.审核合格者签订《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》;
5.接受岗位培训;
6.通过相应考试考核后上岗。
(二)志愿者退出
1.志愿者依据本人意愿,可随时申请中断志愿工作;
2.志愿者需填写《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退出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,交回博物馆颁发的相关证件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
1.免费使用博物馆部分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
2.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培训;
3.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;
4.对改进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5.免费参观博物馆的各种展览。
第十条 志愿者义务
1.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,能够坚持经常参加志愿服务;
2.遵守志愿者及博物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,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,维护博物馆和志愿者的形象;
3.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4.志愿服务期间,志愿者有完全负责自身身心健康的义务。
第四章 志愿者的工作
第十一条 参与博物馆组织的大型活动;
第十二条 讲解服务:为观众提供参观讲解服务,提高参观质量。
第十三条 导览服务:为观众提供参观咨询、引导服务,协助疏导观众、维护展陈、藏品和观众安全。
第十四条 环保服务:维护博物馆观众秩序,劝阻不文明行为,协助保持馆内卫生整洁。
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
第十五条 本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,但审核、培训等受理工作一般每季度集中一次。
第十六条 本馆向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发放《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》,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,经确认后,作为服务考核的依据。
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,必须注意礼节礼貌,仪态端庄大方,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。
第十八条 本馆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(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),服务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;如遇特殊情况,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中断志愿服务。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,本馆将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;表现消极、影响服务者,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者行列。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销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本馆的志愿者;
1.有违法行为,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;
2.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
3.违反《宝鸡民俗博物馆志愿者章程》者;
4.身体健康状况较差,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者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宝鸡民俗博物馆宣教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宝鸡民俗博物馆
2018年6月15日